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集聚企业发展正能量,现结合博鱼(中国)(以下简称市建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构建惩防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制度防范入手,深化源头治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突出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等环节工作,切实发挥党委的主体作用,认真履行纪委的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水平,保证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构建惩防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统筹纳入市建投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之中,与集团战略发展规划相融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管控机制相协调,与市建投、各子(分)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相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第四条 构建惩防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构建惩防体系 第一节 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第五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健全拒腐防变教育机制,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理想信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纪律、优良传统教育。第六条 加强对党员职工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开展理想信念、作风纪律教育,强化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从事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人、财、物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加强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教育,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增强责任感和法纪观念,把对党员职工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第七条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要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市建投文化建设总体规划。以遵章守法,崇廉尚廉为目标,融入廉洁的社会文化;以依法秉公用权为目标,坚持廉洁的政治文化;以爱岗敬业,服务社会,树立廉荣、贪耻理念为目标,维护廉洁的职业文化;以诚实经营,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为目标,实践廉洁的组织文化。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宣传教育格局。 第二节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惩防体系有效运行 第九条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一)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不断探索并总结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有效途径,形成党组织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规则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 健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承诺制度、述廉评廉、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 (三) 完善规范从业行为制度。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将其作为加强惩防体系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 第十条 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一) 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养及激励的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竞聘管理办法和外部招聘管理办法,明确内部竞争上岗和外部人才引进的标准、流程和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评价、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薪酬管理平台,合理分配基本工资,科学调整绩效激励构成比例,力求达到内部公平和外部具有竞争力; (二)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财务纪律,建立透明规范的财务流程。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关注资本结构、经营性现金流、资源配置等关键因素的风险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财务组织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业绩评价管理、资本运营管理、资产管理、会计信息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 (三) 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市建投战略发展规划,不断修改、完善、更新现有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制度; (四)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形成内部审计的长效机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独立的检查和评价功能; (五) 健全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高度融合的机制。重点构筑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并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流程和制度。 第三节 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综合立体警戒防控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市建投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考核、检查、审计、纪检监察监督等方式,检查其所辖部门或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第十二条 加强对经营管理关键环节、主要程序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完善流程管理和程序监控,强化程序间的相互制约,初步形成过程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一) 加强组织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和行使权利的监督,发挥党员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作用; (二)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全面履行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健全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作用; (三)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 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法规部、资产运营管理部、投资发展部、基建管理部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整合各监督力量,发挥纵向职能监督作用。 第四节 坚决惩治腐败,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查处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等侵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参加赌博等违纪违规的突出问题。第十五条 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水平。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员工和干部权利并重,支持各级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和严格管理。保护举报人和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运用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第十六条 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发挥信访举报获取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完善信访制度。 第三章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第十七条 市建投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领导、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通过有效方式加以落实;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重教育的多样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 贯彻落实上级颁布的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 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行民主决策。特别是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贯彻民主决策程序; (八)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市建投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第二十一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在市建投党委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经认真自查后,上报市建投党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出解决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注意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职工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薪酬兑现、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一)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够好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制度不认真执行的; (三)收到群众反映或本人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四)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组织或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等法规以及公司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注意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有效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协助党委抓好构建惩防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领导机构,发挥领导作用。成立由市建投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任务是:组织领导、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对本系统构建惩防体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责任;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惩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投纪检监察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子(分)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建投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