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0/1/22 11:05:07] [热度:1243]
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近几年,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且涉及党员干部的数量有所增加。为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防止和杜绝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中共沧州市纪委沧州市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沧纪字[2014]35号)精神,现就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明确要求如下:
一、杜绝七种行为,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
全体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党纪法规,严禁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三)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四)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五)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深化思想认识,加强教育引导,做出公开承诺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充分认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自觉依法依纪理性投资,主动清退非法募集资金、坚决制止非法集资行为。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名党员干部,并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七种行为”,签字背书,做出公开承诺,于9月24日前,将党员干部的公开承诺书报集团纪检监察室,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公开承诺书按上级要求需报市纪委党风室。
需做出公开承诺的人员为集团公司领导层、集团总部中层、各子(分)公司经营层、各子(分)公司中层。
附件:公开承诺书
纪检监察室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公 开 承 诺书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公开承诺内容
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我承诺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三)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四)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五)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