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博鱼(中国)委员会关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作者:] [日期:2020/1/6 11:59:31] [热度:185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鱼(中国)(以下简称市建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依据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市建投利益,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意识,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二)不准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三)不准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不准收受请托人干股;
(五)不准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办企业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六)不准以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七)不准通过赌博等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八)不准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九)不准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十)不准与请托人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十一)不准接受或者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准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十三)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四)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六)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不准违规收送钱财、报销费用,不准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十七)不准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通过任职企业为子女、亲友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十八)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物品和变相馈赠,自觉防范和坚决抵制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十九)不准要求下属企业违反规定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十)不准在参加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收受“车马费”、辛苦费,有收受行为的应按规定上交公司纪检监察室,并向市建投纪委报告;
(二十一)不准违反中央、省市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以上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投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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